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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lián)網平臺到底屬于誰 企業(yè)可以任意封號屏蔽內容嗎?

發(fā)布時間:2019-01-26 14:34:18來源:weixin

  昨天早上看到抖音公眾號又發(fā)了文章來控訴微信,每隔一段時間來一次,在厭煩的同時也不得不開始思考這樣的問題:

  平臺是否可以按照自己的原則來阻止某些內容的展示,或者說,互聯(lián)網的產權所有制是否適用于平臺本身?

  事實上這個問題我之前已經思考了挺久,而且涉及到的相關事件很多,盡管看起來性質不同,但以下事件的背后都存在這個問題:

  百度是否有權力在搜索引擎里面通通展示百家號?

  微信微博淘寶抖音等平臺是否有權力屏蔽外部鏈接分享?

  谷歌是否有權力決定減少某些信息的展示權重?

  華為系統(tǒng)應用商店里面是否有權利下掉 Google Play?

  淘寶是否有權力下架商家?

  微博微信是否有權力封號?

  ……

  注:”有權利“做某件事和做某件事”對不對“不可混為一談,有權利做的事情不一定是對的,也不一定是錯的。

  這里的本質問題是如何界定互聯(lián)網平臺的權利范圍,是否能夠直接按照產權理論理解,以及由此帶來的后果問題。

  這兩天和凝拔聊了一些,也沒有什么特別確定的結論,整理一下寫出來。

  去年美國有一個第一修正案首次應用于社交網絡的案例,我想從這里開始討論。由于將這個案例作為討論基礎,那么下文所涉及到的未提及的法律基礎也都以美國判例為基準。

  2018 年上半年,川普總統(tǒng)在自己的推特賬號@realDonaldTrump 上拉黑了 7 名推特粉絲,以至于他們無法看到這個賬號的推文和相關轉發(fā),同時也無法再進行評論和互動。

  這 7 位被拉黑的用戶將川普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判決川普總統(tǒng)違憲,理由是,這個賬號由政府相關團隊運營,且發(fā)布內容均為身為總統(tǒng)才能發(fā)表的信息,具有政治性,屬于”數(shù)字化“的政府組成部分;其評論和轉推所形成的討論構成了虛擬的”公共區(qū)域“,而政府不能阻止民眾在公共區(qū)域說話和表達的權利,這侵犯了憲法第一修正案。

  而白宮律師的辯詞稱,總統(tǒng)本人也有言論自由,這個賬號當然也是總統(tǒng)的個人賬號,他可以拒絕看到自己不想看到的人。

  關于為什么總統(tǒng)的賬號被判定為政治賬號而非個人賬號,判例書里面有一些解釋,與文章主題無關這里不做摘取。往下探討的問題是:

  個人賬號可以拉黑其他用戶,但代表國家政權組成部分的賬號如果拉黑其他用戶,則侵犯了用戶的言論自由。這其中的界限在哪里,判決的標準來自什么?

  這里需要提到一個前提:誹謗、中傷、威脅、猥褻等言論本身就不受言論自由的(美國)法律保護。

  依據(jù)判例,其中的判決層級大概有兩個,一個是這次事件發(fā)生的地點也就是這一賬號被定義為網絡的”公共區(qū)域“;另一個是拉黑的主體被認為是一個政治身份。

  盡管憲法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權,但最高法院認為公民的言論自由權不是在所有時間和所有地點都是平等的,由此衍生出了”公共論壇原理“。很專業(yè)的研究我也不是很懂,查到的資料大概看了一下,意思就是法律認為人行道、公園、公共街道等政府地產有開放作為公民言論表達地點的義務。

  如果我去你家里大放厥詞,這當然不算是我的言論自由,因為那侵犯了你的權利;但是在街道上猖狂地自我表達,這是我的言論自由,應當予以保護。

  個人賬號有權拉黑別人建立在虛擬產權的基礎上,也即,必須承認虛擬賬號屬于個人私人財產。盡管目前并沒有任何國家法律出臺明確的規(guī)定(我沒查到),但是根據(jù)各大互聯(lián)網公司新出的死去的人賬號可繼承等規(guī)定,我們可以合理推斷,虛擬產權本身是成立的。

  既然個人可以拉黑別人,類似于主人可以把不喜歡的客人請出自己家一樣,那為什么同樣的邏輯就不能適用于政府呢?我在公共的政府地產上講話,按照產權歸屬,政府是否也可以把我請出去?

  不能,因為原則上來推論的話,政府不具備獨立意志,也就不會擁有獨立的私產。

  國家誕生于家族—部落—聯(lián)盟這樣的族群發(fā)展,每一個自然人在這個公共意志不斷壯大的過程中讓渡出一部分權利,讓公共意志來領導和分配更多人,以便應對更為復雜的狀況。

  那么我們可以認為,國家這種產物,和婚姻一樣,都是發(fā)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既不是天然存在,也不一定永恒存在,所以國家不具備天賦權利。所以其權利來源于全民讓渡,其擁有的財產也是通過賦稅上繳等方式來自于全民。

  不過按照這個理論推導,社會主義政權需要另當別論,因為這里假設了這樣一種狀況,即,當社會充分發(fā)展,到一定程度公民不再需要擁有私產,所有財產都交由國家分配。

  所以社會主義國家才會出現(xiàn)”國有企業(yè)“”國有土地“的說法。但從我個人的理解角度,這樣的”國有“本質上是”國家分配“,并不代表這些財產成為國家的”私產“,因此仍然無法推翻前面的論證。

  不存在獨立的私產,自然也就不存在”我不喜歡你,所以你出去“這樣的邏輯。

  依據(jù)”公共區(qū)域“+政治身份這樣的雙重邏輯,我們得以證明,個人賬號與政治性賬號在性質上的不同。

  那么企業(yè)、機構、組織呢?

  假如@Twitter 是推特這家公司在自己平臺上的官方賬號,它適用于怎樣的規(guī)則,它可以拉黑其他用戶嗎?

  我傾向于認為能。

  企業(yè)最早由家庭小作坊或者個人生意人發(fā)展而來的,企業(yè)的產權可以由個人產權進行推論,所以企業(yè)的財產應當仍然屬于私產,企業(yè)的社交網絡賬號也屬于其擁有的虛擬財產。

  從這個邏輯推論下去,一切可以擁有產權的主體,其產權都因為是私人權利的延伸而受到保護。

  所以似乎可以認為,企業(yè)、機構、組織的官方賬號,都有拉黑其他用戶的權利。

  那再往下推論一步:

  如果推特的官方賬號是屬于推特的企業(yè)財產,有權利拉黑其他用戶;那么推特這個社交網絡平臺本身,作為這家企業(yè)所創(chuàng)造的產物,是否可以任意封號/屏蔽內容/更改展示規(guī)則?

  我記得連岳曾經寫過類似的文章,他的觀點是產權理論適用于一切,如果推特是我創(chuàng)立的,那么我在推特上面干什么都行。

  當時我覺得這個理論是有問題的,不過沒想明白問題在哪里,這兩天仔細想了一下,問題的核心可能是:盡管平臺屬于我,但平臺上的賬號其實屬于別人,當我對平臺為所欲為的時候,我的自由和賬號歸屬人的權利發(fā)生了沖突。

  從權利角度來說,用戶在當前互聯(lián)網平臺上產生的交互主要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產出,一類是獲取。

  當用戶產出內容/服務的時候,比如在微博上發(fā)表內容、在淘寶上賣東西賺錢,這個時候平臺賬號具備私人財產的性質:我寫的內容是我的知識產權,我賣的收益是我的財產,而我寫什么和賣什么,大概率涉及到我的自由權利。

  這時候平臺的角色好比是倉庫,我們自然人在倉庫里保存了一些私人財產,按照簽訂的合同,我們彼此擁有一些權力和義務,比如倉庫要求我不能放易燃易爆的物品,比如我要求倉庫保管我的財產安全不受潮。

  倉庫可以隨便丟掉我的物品嗎?當然不能,除非是我放了易燃易爆炸的物品。這就好比平臺不能封掉我的賬號/店鋪,也不能隨便刪除我發(fā)表的言論,除非我違反平臺規(guī)則。

  當用戶獲取內容/服務的時候,比如在百度谷歌上搜索信息、通過微博微信瀏覽文章,這個時候更多涉及到的是一個知情權。

  人天然應當獲取所有的信息嗎?這個我是存疑的。我認為人天然應當獲取和自身利益相關的公眾信息,比如法律法規(guī)的頒布、重大的災害通知、緊急食品召回;除此之外平臺有權利決定展示什么信息和不展示什么信息嗎?

  我覺得平臺似乎是有這個權利的。

  Tumblr 有權利決定全面禁止成人內容的展示嗎,盡管確實有人有這樣的需求?淘寶豆瓣等網站有權利決定不允許搜索引擎收錄自己的頁面嗎?微信有權利封掉刷屏和誘導跳轉的鏈接嗎?百度有權利全部展示自己的百家號嗎?

  有的,我認為他們有這個權利,只要市場仍然處在充分競爭的環(huán)境下,他們都可以這樣做。只不過要承擔由此帶來的輿論壓力和可能的用戶轉移后果而已。

  當然并不是所有的決策都會帶來嚴重后果,因為以上所有的論證都只證明了這樣的結論:

  盡管平臺沒有隨便封號和刪除內容的權利(本國特殊狀況不算入內),但企業(yè)有權決定自己的平臺規(guī)則,甚至有權利決定內容的展示機制。

  這些規(guī)則和機制可能是有底線的,也可能是沒底線的,有可能有利于平臺的長遠發(fā)展,有可能只是 KPI 導向的盲目短視……動機不能一概而論。

  單就百度這件事情而言,他當然有權利決定自己平臺的展示規(guī)則。

  因為“企業(yè)要有社會責任感”這個命題本身就建立在一個比較空虛的道德基礎上,盡管我們都希望商業(yè)有底線,但商業(yè)畢竟不是為道德服務的。

  唯一能讓人感到安慰的是博弈論里面的這樣一個結論:盡管在短期內,最自私的人總是可以獲利,但是當時間足夠長的時候,存活下來(獲利)的人都是投桃報李的人。

  這個結論的論證過程可以去玩一個叫做《信任的進化》的游戲,它是一個博弈論的數(shù)據(jù)模擬模型,根據(jù)現(xiàn)實生活中存在的人群分類,然后模擬他們在不同決策下的生存狀況。過程很復雜,大概需要半個多小時模擬完,但最終結論就是這樣,自私的人不能永遠獲利,人在利己的時候也必須要利人。

  所以短視的企業(yè)通過自私自利也許可以獲取大幅的收益,但長遠看來,損失掉的用戶信任度總是會反噬的。誰能知道今天的百度到底處在信任進化的哪一個階段呢?

  最后說回到文章最開始提到的問題,為什么抖音每隔幾天發(fā)一條控訴微博的文章令人厭煩。

  因為在我個人看來,抖音鏈接既不是和公眾權利息息相關的公開信息,利用微信授權的接口也不屬于公共基礎設施,明明是產權歸屬明確的競爭問題,為什么要按照大字報標準來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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